接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撤銷以板院輔100司執志字第8492號 執行命令之假處分裁定。

2011-02-11 公司:長裕欣業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債權人:好家庭興業有限公司債務人: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板院輔100司執志字第8492號2.事實發生日:100/02/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針對板院輔100司執志字第8492號假處分裁定,經本公司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存反擔保金後,該院於2月8日發文撤銷以板院輔100司執志字第8492號執行命令之假處分裁定,並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法處理相關後續訴訟事宜,以確保股東權利。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於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後,提供反擔保完成撤銷假扣押手續,後續相關訴訟事宜,已由委任律師於二審上訴中。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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