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 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2011-05-06
公司:智盛全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5/06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之特定人募集3.私募股數:不超過貳仟捌佰萬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6.私募價格: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之定義:(1)本公司股票於興櫃市場發行者,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最近期本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2)本公司股票於上市(櫃)後發行者,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3)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發行價格以及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之訂定,依上述原則辦理且均不低於股票面額。(4)訂定實際定價日、實際認股價格或轉換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市場狀況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決定之。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1)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經轉換後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本公司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及可轉換債所轉換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2)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及可轉換債所轉換之普通股,自交付日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償還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之需求。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之實際發行辦法及或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條件、金額、轉換價格、發行時機、資金運用計劃、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主辦承銷商、受託人、代理還本付息、轉換機構及其他有關細節,及其他相關事項,包括依主管機關指示或因應市場狀況及客觀環境變動而須作修正或變更者,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並配合辦理一切發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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