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主管機關要求,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子公司福州新捷揚食品 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上海新東陽食品有限公司及因業務往來產生之貨 款逾多年未收回,其報請監察人同意後之改善計劃公告。
2011-05-19
公司:新東陽
1.事實發生日:100/05/192.發生緣由:上海新東陽食品有限公司向福州新捷揚公司借款請求償還一案,經上海市閔行民法院於民國91/10/08判決上海新東陽食品有限公司應償還向福州新捷揚公司之借款人民幣900,000元,並加計利息;另上海新東陽食品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與福州新捷揚公司發生業務往來,共積欠福州新捷揚公司貨款計人民幣332,589.60元,經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於民國92/03/17民事調解達成協議,上海新東陽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民國92/04/15前一次性付清福州新捷揚公司貨款,截至民國99/06/30止累計已收回人民幣420,000元。累計福州新捷揚公司帳載對上海新東陽公司尚未收回之借款本息及貨款金額計人民幣812,589.60元,由於上海新東陽公司營運狀況不足,股權淨值已呈負數,故未能全數收回,福州新捷揚公司基於穩建原則,業已將其轉列至催收款項下,並全數提列備抵呆帳。3.因應措施:法院判決後,福州新捷揚食品有限公司向上海新東陽食品有限公司催收款項多年,上海新東陽公司遲遲無法還款,本公司經審慎合理評估後,判斷後續收回能性不大,建議將該借款及貨款由帳上除列,以改善財務報表結構。4.其他應敘明事項:福州新捷揚食品有限公司資金貸予他人之控管程序,係依據本公司訂定之「資金貸與他人暨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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