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雄市政府裁罰新臺幣15萬元整對本公司財務業務 並無重大影響
2013-04-01
公司:南國有線
1.事實發生日 :102/04/012.發生緣由:本公司100年10月份於開口時段外違規插播廣告,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1項規定,遭高雄市政府裁罰新臺幣15萬元整。3.處理過程:預計於102年04月26日繳清罰款。4.預估可能損失:15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無此情形再發生。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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