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子公司Promaster (Brunei) Technology Corp.公告資金貸與 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標準

2017-03-29 公司:彥陽科技
1.事實發生日:106/03/29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晏陽科技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持有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0000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21976(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7.9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將帳齡滿半年以上之應收帳款轉列資金貸與。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21976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2.83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之子公司為100%持有之子公司,故不受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之子公司淨值之40%,另本公司之子公司董事會於105.3.16訂定貸與上海晏陽限額為200,000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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