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丹企業董事會通過土地分割案之相關事宜
2003-10-13
公司:味丹
1.事實發生日:92/10/132.發生緣由:無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董事會決議日期:92/10/13二、分割目的:落實專業分工,集中資產管理,強化企業經營管理效能以提昇產業競爭力。三、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名稱、營業項目、資產評價價值: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名稱:豐樂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項目: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不動產買賣租賃業資產評價價值:本公司預定讓與豐樂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價值,以分割讓與之資產減負債計算之,預計為新台幣877,500 千元,預計分割讓與之資產為新台幣 977,891千元,預計讓與之負債為新台幣100,391千元四、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按不動產營業價值每股15元,換取本公司壹股,本公司合計取得豐樂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58,500,000股。計算依據:前項換股比例係參酌專家之評估意見訂定之五、承受營業之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豐樂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分割案所承受之營業價值,計應發行普通股58,500,000股予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六、被分割公司取得之股份總數、種類、數量及換取不足一股應取得現金之規定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分割案取得豐樂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58,500,000 股,不足一股者,由豐樂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完成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以現金一次給付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七、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及相關事項:(1)就本分割案所分割讓與豐樂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其權利義務自分割基準日起,由豐樂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如需辦理相關讓與手續,本公司應配合為之。(2)分割後受讓營業之豐樂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除被分割業務所生之債務與本公司之債務為可分者外,於豐樂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八、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不適用九、被分割公司之股份銷除所應辦理事項:不適用十、他公司共同為公司分割者,分割決議應記載其公司共同為公司分割有關事項:不適用十一、分割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於本分割案獲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並授權由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訂定之,目前暫定分割基準日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十二、預計分割效益:土地增值稅減半之優惠每股淨值約增加新台幣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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