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景世界前任董事長李清波因富邦保險公司離職員工涉嫌偽造假保單 作為提供海生館二館興建保證金乙案,遭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有無違反證交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九款之情事

2004-02-20 公司:海景世界企業
1.事實發生日:93/02/202.發生緣由:九十一年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台南市海安路重大工程弊案時,發現包括台南市海安路地下街,桃園大潭水力發電計劃部份工程,退輔會白河榮家新建房舍、聯勤大鵬營舍以及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BOT案等工程之保單有偽造之嫌,台南地檢署除約談富邦、泰安兩家保險公司相關人員外,並傳部份業者進行瞭解,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前負責人李清波以關係人之身份,到案說明。因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與海生館簽訂開發及委託經營合約,並為未來第三館興建保證金尋求銀行提供信用保證,此期間偶遇富邦保險公司副理莊瑞邊先生,主動推介「以保險公司之履約保證保險單充當履約之保證金」,嗣向海生館提出說明徵詢同意,經海生館館方認可後辦理,相關手續均分別在富邦保險公司及海生館公開進行,並於富邦保險公司城中分公司進行對保手續。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與富邦保險公司簽定營造綜合保險及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分別支付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及陸佰萬元之保險費,均有收款收據及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支出款項之憑證,且該收款收據用紙,均為富邦保險公司所有,所同時辦理之二種保險單中,唯獨工程履約保證保險係屬假造。此事件中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前任董事長李清波,雖遭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惟經綜合律師之意見,均認為檢察官對其起訴之理由值得研求及商確,另依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同案被告莊瑞邊向承審法院呈遞之自白書乙份,就其如何涉及萬裕、正道、友力及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之案件,陳述甚詳。其中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部分,莊瑞邊一再陳稱由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名義出具之切結書係其偽刻印章、盜蓋,且為順利完成海生館之對保手續並將向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騙取之六百萬保費中提出三百萬元分配予英正樺及潘佳萍,始完成對保手續,且整個案件均係同案被告莊瑞邊自導自演,海景世界企業(股)公司前任董事長李清波先生完全不知情,他對不起李清波先生,可知,該公司前任董事長李清波先生並未與富邦產物保險人員共謀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得利等事,另由其承辦案件律師林金宗律師之法律意見書可知,此案件被法院判決無罪的機率頗大,故綜合以上分析,本公司前任董事長李清波先生雖有違反誠信原則遭檢察官起訴之情事,但因被判決無罪的機率頗高,故情節不重大,且本公司對海生館之興建保証金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提供三億元銀行定存單執行,另李清波先生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辭去董事長職務,故該案件並未構成本公司有違反證交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九款之情事。3.因應措施:強化對本公司內控執行監督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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