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於95年2月15日收到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受理本公司與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仲裁事件之函件(案號:九十四年仲雄業字第940230號文)

2006-02-15 公司:海景世界企業
1.事實發生日:95/02/152.發生緣由:續大豐公司與本公司間關於給付酬金及損害賠償之案件,於95年2月14日接到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受理本公司與大豐公司間仲裁事件之函件(案號:九十四年仲雄業字第940230號文)。3.因應措施:業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作成93年仲雄聲義字第6號仲裁判斷(以下簡稱「本案仲裁」,依據主文記載,本公司應給大豐公司新台幣捌佰萬元整及自9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仲裁費用並應由本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一)本金:新台幣800萬元整。(二)利息:計算至94年8月10日止,利息金額為新台幣435,225元整,加計百分之五營業稅,金額為456,986元整。(三)仲裁費用:大豐公司為提起本案仲裁,預納新台幣643,313元整之仲裁費用,扣除仲裁協會營業稅後之金額為643,313-13,483=629,830元整,其十分之一金額為62,983元整,加計大豐公司之營業稅,本公司應負擔之仲裁費用為新台幣66,132元整。前述三項合計,本公司應支付之金額為新台幣8,523,118元整,以台灣銀行本行支票支付。4.其他應敘明事項:由於本案仲裁判斷已認定大豐公司與本公司雙方契約終止,已將日商東京三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履約保證函返還予大豐公司。又大豐公司於提起本案仲裁前,向本公司為假扣押之執行(案號:93年度執全字1303號),今本案仲裁已確定,本公司已配合同意大豐公司取回擔保物。
公告
暫無公告
最新消息
  • 暫無資料
關於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