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法院裁定本公司緊急處分事件,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止

2008-12-18 公司:鐵研科技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97/12/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今(18日)接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內容如下:一、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處分(緊急處分)。係依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 請公司重整,業經法院以97年度整字第1號受理,並於97年9月19日裁定准予保全處分,上開保全處分裁定之效力期限限將屆至,惟因:本件重整檢查人經本院同意其提出檢查報告之期限延至97年12月20日。且聲請人於本院准予保全處分效力期間,即積極與債權銀行、協力供應商等債權人協商,且提出”營運暨償債計畫書”,聲請人與往來主力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接觸、協商過程,該銀行亦對於聲請人所提”營運暨償債計畫書”表示肯認,是如依預期,不日應可與全部債權銀行達成紓困緩期清償之協議,而聲請人亦不斷與各協力供應商債權人協商,亦達成如債權銀行同意緩期清償,其亦同意分期清償之共識,但預定之債權債務協商進程,其完成尚須相當時日,為繼續保全聲請人公司財產,避免財產被析裂,致聲請人之”營運暨償債計畫書”方案無從實施,因認有延長保全處分之必要,爰聲請裁定准予延長90日等語,並提出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運暨償債計畫書”、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協助企業經營資金服務診斷報告書”,經濟部中小企業處97年12月9日中企財密字第09701905050號函等為證。三、本院斟酌上開聲請人聲請意旨及重整檢查人尚未提出檢查報告,認有延長保全處分之必要,其延長保全處分之期間如主文所示。4.處理過程:發佈重大訊息公告周知。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儘力與各債權人如期協商完成。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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