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決議召開99年股東常會暨受理股東提案權日期及受理處所

2010-04-30 公司:龍生工業
1.事實發生日:99/04/292.發生緣由:一、董事會決議召開99年股東常會事宜:停止股票過戶起訖日期:99年5月1日至99年6月29日1、股東常會時間: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2、地點:台北縣樹林市忠義街24號(本公司會議室)3、股東常會議程如下:(一) 報告事項:1.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2.九十八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3.本公司背書保證情形報告。4.大陸投資情形報告。(二)承認事項:1.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九十八年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案。(四)臨時動議:二、受理股東提案權日期及受理處所:1、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2、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3、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4、受理提案期間: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至九十九年五月十日止,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九十九年五月十日下午五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寄達受理處所之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5、受理提案處所: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樹林市忠義街24號,電話:02-2689-6926分機:277)。6、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7、其他說明: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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