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2025-04-14 公司:維格餅家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維格食品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

4.事實發生日:114/04/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任董事長孫○華於民國111年使用維格食品有限公司之名義承租原本公司坐落

於承德路三段27號之旗艦店位址,並開設與維格餅家相同性質之伴手禮店,所販售商

品品項皆與維格餅家相同。本公司主張此舉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故聲明被告不

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維格」之字樣作為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並應給付三百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處理過程: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訴訟裁判費約新台幣5萬元,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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