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2025-01-21 公司:富基電通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逾期應收帳款轉列資金貸與)

1.事實發生日:114/01/21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AFASTOR VIETNAM COMPANY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直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54,39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9,592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9,592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逾期應收帳款轉列資金貸與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5,353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51

5.計息方式:

參照動支當時之金融機構短期借款年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之最高利率

6.還款之:

(1)條件:

自放款日起,不超過一年之期間

(2)日期:

自放款日起,不超過一年之期間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39,59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47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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