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經桃園市政府罰緩並限期改善

2024-08-27 公司:立誠光電
1.事實發生日:113/08/27

2.發生緣由:本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裁處

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整,並限期改善。

3.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並派專人接受環境講習2小時,

同時,將檢討改善廢(污)水排放作業。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針對廢(污)水排放作業流程予以改善,並將增添

自動監測設備以杜絕人為疏失之機會,並已將改善完成報告及環境檢測機構之水質檢

測報告函送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備,以後將嚴格執行以避免再次發生。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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