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母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起訴
2024-04-11
公司:聯亞藥業
代母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起訴狀相關事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代表人:莊人祥
被告:本公司之母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長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不適用
4.事實發生日:113/04/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母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公司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起訴狀,原告請求被
告返還COVID-19疫苗採購賸餘款195,506仟元。
(2)請求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6.處理過程:已委請律師依法定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此訴訟係屬起訴階段尚未有結果,故對母公
司聯亞生技開發(股)公司財務業務暫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律師依法定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代表人:莊人祥
被告:本公司之母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長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不適用
4.事實發生日:113/04/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母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公司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起訴狀,原告請求被
告返還COVID-19疫苗採購賸餘款195,506仟元。
(2)請求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6.處理過程:已委請律師依法定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此訴訟係屬起訴階段尚未有結果,故對母公
司聯亞生技開發(股)公司財務業務暫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律師依法定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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