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
2019-04-01
公司:F-北極星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01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 之特定人為限。因應公司長期規劃,本次私募之應募人規劃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或前 述之特定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60,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6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私募總金額得視實 際發行價格及實際股數而定。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 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 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 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惟實際定 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 視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況訂定之。 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 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因應公司營運所需,支應新藥各項適應症臨床試驗及未來長期 營運發展之需求。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支應各項臨床試驗及營運資金之需求,如透過募集發行有 價證券之方式募資,恐不易於短期間順利取得所需資金,並考量私募方式於籌集資本 方面相對具時效性、便利性及股權穩定性,故擬以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集資金。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符合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 外,自交付日起3年內,不得再行賣出,自交付日起滿3年後依相關規定,應先取具主 管機關符合興櫃或上市(櫃)標準之同意函,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 行程序後,申請興櫃或上市(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 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及其它未盡事宜,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 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 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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