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2019-04-25
公司:台灣之星電信
1.事實發生日:108/04/25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2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a)頂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暨持股超過10%之股東 (b)頂安有限公司→為本公司股東,本公司董事為該股東之代表人 (c)頂友投資有限公司→為本公司股東,本公司監察人為該股東之代表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實際股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資本市場狀況於不超過新 台幣90億元額度內辦理之。 (5)得私募額度: (a)實際金額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資本市場狀況於不超過新台幣90億元額 度內辦理之。 (b)本公司為因應營運建置所需資金,擬採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現金增資 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國內及/或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方式合計於不超過新 台幣90億元額度內籌募資金,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資 金需求狀況,於適當時機依公司章程、相關法令規定擇一或二者以上搭配辦 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得低於參考價格百分之八十或其面額(取其 較高者)為訂定依據。參考價格為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之每股淨值。 (b)發行價格暫定為10元,惟定價日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 令規定及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參考當時市場狀況 、客觀條件及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c)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依前述之訂價方法,並已依據法令規範並反映公司經營 現況,且考量私募發行之股份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等因素,故其訂價之依據 尚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改善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未來營運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過去一年以來資本市場現況、以及籌募資本之時效性 、可行性、發行成本及引進投資人之實際需求;加上私募有價證券受三年內不得 自由轉讓之限制,可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 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為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於不 低於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參考當時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日 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 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 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a)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市場狀況及洽特定人之狀況,於股東會決議通過 本案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 (b)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條件、私募 金額、發行日期、計畫項目、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 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前述授權範圍 內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 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於前述授權範圍內全權處理之。 (c)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相關限制,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及主管機關相關 法令函釋辦理。 (d)本次私募之詳盡資料,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私募專區/私募資 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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