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票

2020-05-08 公司:英格爾科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票強制執行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司票字第8298號4.事實發生日:109/05/08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民國106年7月13日簽發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銀行),金額為美金27,000仟元,到期日為民國109年4月22日,台新銀行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因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申請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准許上開金額之申請自民國109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6.處理過程:對於法院裁定,本公司將依法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USD27,000仟元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定程序處理。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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