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之違

2020-08-11 公司:錢櫃企業
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案件,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後,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本金新臺幣1.5億元及利息。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69號2.事實發生日:109/08/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最高法院就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訴訟案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之第三次更審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4.處理過程: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案件,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後,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本金新臺幣1.5億元及利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就該案件,帳上已提列270,179仟元之負債準備,該判決對公司財務業務營運不會有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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