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裁處書(補充說明)
2020-10-05
公司:久舜營造
1.事實發生日 :109/10/052.發生緣由:(1)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2月13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085412號函,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查證屬實並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5萬元整。(2)本公司於109年3月2日依法提出訴願程序。(3)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3月24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143952號函,撤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2月13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085411號裁處書,並經查本公司於5年內再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涉觸犯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刑罰規定,應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4)本公司於109年6月18日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01號不起訴處分書,針對本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主要係認定本公司於合約書及歷次包商會議紀錄皆有宣導不得聘僱非法外勞進場施工,本公司確有監督、管控包商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作為,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本公司之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情事,故認定本公司犯罪嫌疑不足。(5)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9月11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61393號函,針對本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要求本公司於109年9月25日前陳述意見,本公司亦於109年9月25日前依規定陳述意見,強調對工地管理之重視並完成掛件程序。(6)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9月30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630882號函,因5年內2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遂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38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3.處理過程: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1)本公司嚴禁非法容留情事,並加強工地進場管理。(2)本公司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並依合約規定,相關罰鍰由下游包商承擔。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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