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2年1月12日收受 臺灣臺中地

2023-01-12 公司:勝華科技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2年1月12日收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萬士達公司)

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

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抗字第41號

2.事實發生日:112/01/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17日作成

東莞萬士達公司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9民初16號

民事判決之民事准予裁定,勝華公司提起抗告,臺灣臺中地方地院於112年1月10日

作成民事裁定抗告駁回。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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