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2022-08-15 公司:天凱科技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15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二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任職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

具表決權之股數超過50%之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

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授予其認股憑證之數量,將

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貢獻或特殊功績等

因素,由總經理編制本次所有符合資格員工之認股權發放名冊

(至少需有每位被授予員工的績效考核成績與年資…等)經董事長

核定後,提交審計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並提交董事會同意。惟具經

理人身份者,應事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審核。

(三)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

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

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

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8.認股權利期間:5年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上開原因發生時,該認

股權人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該認股權人應於離

職日或資遣生效日前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

認股權者,視同放棄。未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該認股

權人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喪失其認股權,該認股權並予以註銷。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1個月內行使之。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1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

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或死亡時繼承

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死亡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1個月

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事故、

或其他理由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

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

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

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6.調職:如認股權人自願轉任至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

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轉任至子

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並經董事長核定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

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

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

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

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

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

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之股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股數。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

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

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除權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

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若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依消滅公司最

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基準日前受讓之他公司

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5.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基準日變更新股發行價格,則依更新後之

新股發行價格重新按上列公式調整。

6.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調整;股票分割則於股票分

割基準日調整;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發行完成日調整;如係採私募方式辦理

之現金增資,則於私募交付日調整。

(二)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

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

通股現金股利時,其每股發放金額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

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

市(櫃)掛牌日後,應為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公司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

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以下所列之限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

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股務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

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未請求認股。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後執行,實際發行前修正亦同。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本辦法

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嗣後仍須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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