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企銀取得台灣高鐵路特別股1.5億股金額15億元

2003-01-27 公司:台灣高鐵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1月27日 01/27 16:21 臺灣企銀 (2834):本行於92年1月27日取得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發行之特別股150,000,000股,金額1,500,000,000元。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者,並應 標明其座落地點及地段;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 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台灣高速鐵路 (股 )公司甲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 (股息率年利率5%; 發行期間六年,可延展至七年一個月。2.事實發生日: 92/01/27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150,000,000 股; 每股價格10元總金額1,500,00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 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關係: 不適用。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 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 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 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 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 不 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 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次付清。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 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價格參考依據眾信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意見書; 決策單位: 財務部。10.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或標的公司依規定 編製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霄務報表之每股 淨值,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得 之原因;及有證期會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陸─一、二點規定情事者, 並應公告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 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非屬買 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持有本交易證券數量 150,000,000股,金額1,500,000,000元。12.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 )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 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非屬買賣有 價證券者不適用): 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占最近期 財務報告總資產比率5.43%,佔股東權益比率 126.77%;資金數額:150,519,528仟元。13.有經紀人,且該經紀人為實質關係人者,其經手之 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 無。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配合國家政策並增 裕投資收益。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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