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私募特別股相關事項

2003-12-05 公司:台灣高鐵
1.事實發生日:92/12/05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私募特別股相關事項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董事會決議日期:92/12/05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特定對象募集。3)私募股數:貳拾壹億柒仟伍佰柒拾伍萬伍佰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私募總金額(面額):新台幣貳佰壹拾柒億伍仟柒佰伍拾萬伍仟元。6)私募價格:每股9.3元。7)員工認購股數:無。8)原股東認購股數:尚未確定。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1)特別股之股息率依實際發行價格計算,前二年年利率 9.5%,後二年年利率0%。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表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應發放之股息。各年度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發放之,發行日為特別股之增資基準日。若某一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時,上述特別股股息應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優先補足。(2)特別股之發行期間為四年。本公司於到期日將依發行價格一次全部收回。若屆期本公司因法令規定未能收回特別股全部或一部時,未收回之特別股本金應按年利率4.71%計算利息至收回為止,且未收回之特別股權利義務,仍依發行條件延續至收回為止。(3)特別股除領取前述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4)特別股分派本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但以不超過特別股發行金額為限。(5)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董事、監察人之權利;但得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6)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優先認股權。(7)本公司發行可轉換特別股時,得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為普通股,轉換當年度不得享受當年度之特別股股息,但得參與當年度之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特別股轉換之普通股,權利義務除法令另有限制外,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特別股之股息支付基準日、發行及轉換辦法與其他相關事宜,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訂定。(8)特別股於發行時暫不上市交易,但授權董事會得視市場狀況於適當時機依法辦理特別股上市事宜。10)私募資金用途:興建高速鐵路。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本公司為辦理權利證書換發普通股股票之相關事宜,每年四次為權利證書申請換發普通股基準日,由本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轉換股份之公司變更登記,俾便發行普通股股票予轉換股東:(1)決定當年度股東常會日期之董事會召開日(不含)前第七天。(2)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惟若該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則改為六月三十日)。(3)九月二十八日。(4)十二月二十八日。除上述申請換發普通股基準日外,本公司另應以本特別股轉換期間屆滿後第一個營業日作為特別申請換發普通股基準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轉換股份之公司變更登記,俾便發行普通股股票予轉換股東。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若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稀釋程度將視轉換成普通股之股數而定。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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