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增資公開發行新股公告

2004-06-21 公司:明台產物保險
一、本公司於九十三年三月廿五日經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議通過辦理盈餘轉增資新台幣貳億元,發行新股貳仟萬股,業經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三○一二四五七○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二、茲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後:(一)、公司名稱: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經營財產保險。(三)、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拾億元,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分為貳億股,已發行股份總額為貳億股,金額為貳拾億元整。(四)、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拾捌億元,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分為貳億捌仟萬股,增資後發行股份總額為貳億貳仟萬股,金額為貳拾貳億元整。(五)、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仁愛路四段一號。(六)、公告方式: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網站。(七)、董事、監察人及任期:董事十一人,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八)、本次增資新台幣貳億元,發行新股貳仟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其發行條件如下:1. 依公司法第二四○條規定,以未分配盈餘提撥新台幣貳億元,發行新股貳仟萬股,股東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例分配,每千股無償配發盈餘轉增資一百股。2. 增資發行新股,可享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九)、增資計劃:為申請設立大陸子公司之需要,並為符合兩岸法令對申請設立大陸子公司資本額之規定。(十)、股票簽證機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十一)、增資新股股票俟呈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天內印製發放,屆時除另行公告外,並分函通知各股東。三、茲訂定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為增資配股除權基準日,並於基準日前五日內(自六月廿六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依法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四、茲將本公司九十、九十一、九十二年度經致遠會計師事務所鄭純農、傅文芳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暨經本公司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議通過之盈餘分配表公告於後(財務報告如有不實,應由發行人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 相關報表: 2859_2004062101_R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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