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愷建築師事務所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海景世界給付

2004-07-10 公司:海景世界企業
沈愷建築師事務所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海景世界給付工程設計監造服務費及自民國9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有無違反第28條第2款之情事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鄭宜芳法院名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尚未判決相關文書案號:九十二年度營字第二號2.事實發生日:93/03/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沈愷建築師事務所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提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程設計監造服務費 59,655,000 元,並自民國9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係爭請求給付部分(1)海生館遊客中心新建工程,工作已全部完成,其中尚餘3,756,000元,(2)弧形大賣場規劃費2,948,000元,(3)世界水域館服務酬金 52,951,000 元。本公司已委請蘇吉雄律師事務所提抗告答辯聲明駁回。答辯聲明:(1)遊客中心新建工程因該建築師事務所之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致工作發生諸多瑕疵共六項,(2)弧形大賣場部分:本公司並未委託該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規劃,應由該建築師事務所舉證,(3)世界水域館部分:本公司於 91 年 3 月 7 日以( 91 )博行字第03072 號函說明 ,請該建築師事務所停止世界水域館之設計事宜。民國91年9月3日本公司與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日商大豐公司)簽訂「委任契約書」,由日商大豐公司擔任世界水域館新建工程總顧問暨技術服務,由日商大豐公司負責經營構想規劃、建物設計、乾濕式展示內容、維生系統、景觀設施設計、監造及雙方約定之專案管理工作,其間日商大豐公司依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日商大豐公司同意本公司推薦沈愷建築師事務所參加世界水域館新建工程總顧問團隊,負責有關建築設計監造工作,沈愷建築師事務所之承攬報酬則由日商大豐公司自行協議,概與本公司無涉,此項建議也獲得沈愷建築師事務所之同意。於民國92年 6 月23日因日商大豐公司於規劃設計期間發生諸多違約事項,本公司遂向日商大豐公司依法提出終止委任契約。並於民國92年10月 1 日和日商大豐公司授權委託全權代表人「大野木」先生簽訂備忘錄,雙方同意承諾「本公司應支付設計、監造費用及初步設計期間所謂之變更設計費用,以共計6,500,000元」和解結清所有工作款項。日商大豐公司並應立即結算支付日本設計團隊及國內建築師(暨沈愷建築師事務所)所委託工作之全部酬金。4.處理過程:依本公司委託之蘇吉雄律師事務所表示:本件訴訟案件,世界水域館部分因涉及日商大豐公司,並已聲請法院通知日商大豐公司參加,其並於93年2月9日具狀聲明參加訴訟,輔助本公司。為保全本公司之利益,已主張將尚未支付日商大豐公司之6,500,000元暫時保留,因本件訴訟涉及事實、證據方法,聲請鑑定,及法律之爭議點相當複雜,評估雙方所提出證據,海景公司抗辯在合理範圍給付訟爭,依本公司之委任律師所表示之意見,甚為樂觀,由於本案尚在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中,在判決未確定前,本公司尚難評估可能遭受之損失,惟本公司已就上述承諾應再給付日商大豐公司之應付工程設計監造服務費6,500,000元估列入帳。(表列「未完工程及預付設備款」)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託律師提出抗辯訴訟中。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
暫無公告
最新消息
  • 暫無資料
關於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