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景世界於93年6月19日收到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受理本公司與日商大
2004-07-10
公司:海景世界企業
海景世界於93年6月19日收到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受理本公司與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仲裁事件之函件(案號:九十三年仲雄聲義字第OO六號)1.事實發生日:93/06/192.發生緣由: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大豐公司)負責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世界水域館新建工程總顧問暨技術服務工作(以下簡稱總顧問),但因大豐公司迄92年 6 月已逾九個月發生多項違約情形如下:1. 對總顧問團隊角色之認知錯誤,2. 總顧問團隊專業能力不足,3. 未依服務契約執行應辦事項,4. 工作進度嚴重落後;經本公司多次口頭及書面催告改善,均未置理,已造成本公司之嚴重損害。本公司委由蘇吉雄律師事務所依據總顧問契約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行使契約終止權,並於92年 6 月23日發函通知即日起終止契約給大豐公司。大豐公司於92年10月11日由法定代理人藤井公禎,授權委託書函(經駐使公證之),全權委由小野木博先生至本公司協商契約終止之善後處理,與本公司董事長鄭宜芳簽訂和解備忘錄,其間本公司多次與大豐公司連繫促其辦理契約終止後續事宜均遭推拖,於93年 6 月19日接到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受理本公司與大豐公司間仲裁事件之函件(案號:九十三年仲雄聲義字第OO六號)。3.因應措施:依仲裁法規,本案之仲裁結果至遲在九個月內判斷終結。本案經雙方前已達成和解,在程序上與大豐公司之總顧問合約第十三條準據法及爭議處理不符,本契約之履約發生爭議雙方同意,優先依下列方式解決之:1. 當事人應先以協調方式解決,如二十日內協調不成,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在高雄市提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仲裁判斷得為強制執行名議。2. 依總顧問契約本公司已與大豐公司協調成立,並經雙方公司負責人(日方代表有授權書為憑)契約終止後之善後協商完成並簽署備忘錄。4.其他應敘明事項:綜上所述,本案契約終止雙方簽署備忘錄,而大豐公司再提仲裁事件,依契約規定,於法不合,而本公司對本案件應是審慎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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