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飛宏公司對本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啟事
2007-04-25
公司:帝聞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飛宏科技(股)公司;被告: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法院名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2.事實發生日:96/04/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飛宏公司(2457)以本公司涉嫌侵害其電源供應器專利權(新型第165106號)為由,於本年4月17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於4月18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重大訊息,以不實之指述影射本公司,已涉有毀損本公司之信譽之嫌,本公司嚴正聲明將維護本公司之合法權益,且對毀損本公司信譽之人或公司將採取法律追訴途徑以維護本公司權利,並將請求飛宏公司賠償本公司新臺幣一千萬元整之商譽損失,及自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本公司向來尊重智慧財產,並於國內外申請多項之專利權,由於產品研發之精進,並深獲國內業者之肯定與採用,不意竟因此遭飛宏公司之眼紅,遂妄指本公司之產品侵害其專利權,亦圖以專利權爭議獲取市場競爭利益,初則於業界散佈不實之謠言,以產生寒蟬效應,繼則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其目的欲藉保全程序以滿足其實現等同於確定判決之效果。4.處理過程:(1)為維護本公司權益,本公司已將本公司所產製且有專利的相關產品,送請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送司法院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鑑定,鑑定結果認為並未侵害飛宏公司之專利。(2)本公司亦以飛宏公司所指稱之專利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違反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項之規定,業於95年12月8日提出舉發案,因此,飛宏公司將來本案訴訟有否勝訴之可能,已有可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裁全字第54號裁定亦持相同看法,因此駁回飛宏公司所聲請之假處分,使其伎倆未能實現。(3)台北地方法院裁定亦明確指出「究不能單憑聲請人所提出之鑑定報告遽認相對人之前揭產品侵害聲請人之前揭專利權」。飛宏公司對法院如此持平見解,不自行省思,反再於起訴後,任意散佈不實之指控,誠令人遺憾與不解,其行徑已非權利之正當行使,而飛宏公司更一再以維護專利權為遂行競爭之手段,進而毀損本公司之信譽,飛宏公司之行徑,本公司已檢具證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為免社會大眾誤會,特提出上述聲明,以正視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此事件影響,預估影響金額目前無法合理估計。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同上述處理過程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4月25日自往來客戶得知飛宏公司對本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特提出本澄清啟事,截至目前為止本公司尚未收到台北地方法院之起訴通知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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