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飛宏公司對本公司提起專利侵權假處分為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向

2007-06-11 公司:帝聞
聲明飛宏公司對本公司提起專利侵權假處分為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後再被駁回啟事。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抗告人:飛宏科技(股)公司(以下簡稱飛宏公司);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相對人: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96年度抗字第415號2.事實發生日:96/06/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抗告人(飛宏公司)因與相對人(本公司)間以本公司涉嫌侵害其電源供應器專利權(新型第165106號)為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裁全字第5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4.處理過程:4.1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飛宏公司所舉各項證據,均無從釋明其於兩造所爭執專利權侵害之法律關係中,為防止本公司製造、銷售系爭產品對於飛宏公司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飛宏公司聲請本件假處分即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原法院因而駁回飛宏公司之聲請,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並無違誤。4.2飛宏公司對本公司提起專利侵權假處分為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後再被駁回。4.3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抗告費用由飛宏公司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此事件影響,本案尚在審理期間,預估影響金額目前無法合理估計。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視本案專利侵權訴訟進行狀況,必要時不排除向飛宏公司請求賠償本公司新台幣一千萬元整之商譽損失。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6月11日收到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書後,即時提出本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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