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2007-06-27 公司:晶相光電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6/26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等,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訂之。唯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個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6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1.於本公司上市(上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含興櫃),以不低於發行當日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  2.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不含興櫃),認股不得低於發行日股票之收盤價,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長依當時狀況訂定之。(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予以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權利者,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日起恢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行使期間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權利者,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或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非子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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