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關係人復盛(股)公司購買不動產
2008-03-25
公司:旭德科技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座落於新竹縣湖口鄉中興段新興小段80、80-1、80-2地號之土地及座新竹縣湖口鄉中興段新興小段34-2、34-3建號之地上建築物2.事實發生日:97/3/24~97/3/24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土地:4692.00平方公尺,折合1419.33坪;每坪約56,365元及地上建築物:15978.82平方公尺折合4833.53坪;每坪約41,378元土地及建物合計總價為新台幣2.8億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復盛(股)公司為本公司之法人董事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爰本公司軟板生產線在未與本公司合併前使用之廠房係向本公司關係人復盛公司承租,面積及建築相關設備均適合軟板產線之設置。本公司評估如向復盛公司購買該承租之廠房及土地,除可節省因另覓土地及興建新廠所需之人力、時間等作業成本外,尚可免除搬遷至新廠房之搬運成本及搬遷導致停工之損失,且因軟板產線承租之廠房鄰近本公司,對經營管理面亦不致產生不良影響,故綜合考量後選定向關係人復盛公司購買軟板產線承租之廠房及其土地。本次擬向關係人復盛公司取得之廠房及土地,係復盛公司於91年2月與旭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旭龍公司)合併而取得,取得日期迄今已逾5年以上。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1.關係人原取得日期本次擬向關係人復盛公司取得之廠房及土地,係復盛公司於91年2月與旭龍公司合併而取得,依據復盛公司90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P.26),該次合併之基準日為91年2月1日,土地及廠房之過戶登記日期為91年4月29日。2.關係人原取得價格(單位:仟元)日期項目 91年2月1日(合併基準日)土地帳面價值 56,000建物取得成本 326,668建物累積折舊 30,605建物帳面價值 296,063土地及建物帳面價值合計352,0633.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依據本公司90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P.19)、旭龍公司90年上半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旭龍公司係本公司之法人董事,故為本公司之關係人;另依據復盛公司90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P.33),旭龍公司為復盛公司合併之消滅公司,合併基準日為91年2月1日,故亦為復盛公司之實質關係人。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註一):付款期別 約定付款金額 應 同 時 履 行 條 件簽約款 新台幣捌仟肆佰萬元整 於簽訂本契約時由買方支付本期價款。完稅款 新台幣壹億壹仟貳佰萬 元整 1.雙方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受委任地政士通知日起五日內,依約繳清稅款。2.前項稅款繳清之日,買方支付本期價款。3.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同時開立與未付價款同額且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交屋款 新台幣捌仟肆佰萬元整 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受委任地政士通知日起三日內,本期價款由買方支付之。同時點交建物。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本公司董事會參酌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估價結果作為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師鑑價報告,鑑定該筆土地及建物合計之價格為280,276,573元11.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徐定禎12.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95)北市估字第000100號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供軟板產線使用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是21.其他敘明事項:無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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