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三一○條規定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本公司重整完成。

2009-05-15 公司:麥瑟半導體
1.事實發生日:98/05/152.發生緣由:不適用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三一○條規定並於98年4月15日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通過,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申請重整完成。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8年5月12日裁定重整完成。(裁定文於98.05.15送達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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