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處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2009-10-14
公司:龍生工業
處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本堂君 。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4項及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9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任會計主管盧韋承君於98年5月15日辭任,該公司未於盧君辭任之日起2日內於本會指定網站申報會計主管異動,核已違反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9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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