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尚志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2009-11-11 公司:尚志半導體
處尚志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1月10日 二、受裁罰對象:尚志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蔚山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及第30條第1項暨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尚志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通過取得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票,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先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暨同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依規定格式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相關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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