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本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更審判決說明
2010-01-12
公司:華儲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發文機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發文字號:98年度訴更一字第147號2.事實發生日:99/01/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北區國稅局認為本公司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為負數,形成企業未繳納租稅卻將稅額分配給股東,責令本公司限期補繳,現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判決確定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含復查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負擔。4.處理過程:查本公司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變動,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不受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若北區國稅局於接獲法院判決書後20日內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則本公司勝訴確定;倘若國稅局擬續提上訴審,本公司亦將委請會計師研析相關判決理由以為因應。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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