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收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二四號主文:
2010-01-20
公司:研能科技
本公司收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二四號主文:原判決關於莫皓然部份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院名稱:最高法院相關文書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7924號2.事實發生日:99/01/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莫皓然先生前於95年8月30日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涉嫌內線交易違反證券交易法提起公訴一案,前經台北地方法院96年10月31日宣判無罪,復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7年9 月30日宣判,就莫皓然部份推翻原無罪判決,改諭知有罪判決,再經最高法院宣判:原判決關於莫皓然部份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一、該案屬敦輝等六家投資公司過去之理財行為,對本公司目前財務業務無顯著影響。二、據本公司董事長莫皓然表示,敦輝等六家投資公司過去為幫助完成鼎創達公司現金增資,以賣老股認新股之方式,處理該等私人公司資產係依法為之,絕非因知悉任何內線消息而售股,此依文書證據顯示售股時間均在重大訊息成立之前,即明顯得知。何況財務預測與更新為高度不確定資訊,電子業尤然,似無重大訊息之本質與基礎條件,更似無道理以刑法相繩,否則人人自危。原二審判決似無調查任何證據,即驟然推翻原一審無罪判決,現已經最高法院依法撤銷。莫皓然將於發回程序中向法官更加詳細說明,以避免子虛烏有的誤解並還其清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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