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違反規定之裁處乙案

2010-02-22 公司:聯美林業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違反規定之裁處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02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豐熙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3月25日資金貸與其子公司 UEPC GROUP HOLDING CO.LTD美金153千元經董事會多次通過展延,期間共計1 年4個月,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短期融通不得超過1年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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