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展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股東常會公告修正

2010-03-15 公司:宣捷幹細胞生技
主旨: 大展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股東常會公告修正 股東會種類: 股東常會 開會日期:99/05/12 停止過戶日期起日:99/03/14 停止過戶日期迄日:99/05/12 公告內容: 一、開會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星期三)上午11時整。二、開會地點:台北縣五股鄉五權路七巷二號七樓(本公司會議室)。三、依據:公司法及證交法等相關之規定及本公司99年3月2日董事會之     決議辦理。四、會議內容  (一)報告事項    (1)98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9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之二分之一。    (4)本公司辦理私募執行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承認98年度決算表冊案。    (2)承認98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暨選舉事項:    (1)減資彌補虧損案。    (2)修訂公司章程案。    (3)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發行新股案。    (4)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5)擬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  (四)臨時動議。五、其他應公告事項:  (1)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99年3月14日至5月12日(股東常會日)止,    停止股票過戶。  (2)茲因最後過戶日99年3月13日適逢假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    辦理過戶者,請於99年3月12日(星期五)下午4:30前駕臨或掛號郵    寄(郵寄辦理過戶者以99年3月13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元大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地址:(10366台北市    大同區承德路3段210號B1),俾可享有出席股東常會之權利。  (3)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    開會 38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大展生命科技(股)公司財務部   (地址:24886台北縣五股鄉五權路七巷二號七樓)並副知證基會。  (4)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30日前寄發各股東(本公司對於持有    記名股票未滿1,000股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及公司法    第183條規定,其開會召集通知及議事錄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屆時如未收到者,請聲明股東戶號、姓名及身分    證字號,逕向元大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    (電話:02-25865859)查詢補發。  (5)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99年3月5日起至     99年3月15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股東    務請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提案手續,受理提案    處所:大展生命科技(股)公司財務部(地址:24886台北縣五股鄉五    權路七巷二號七樓;電話:02-22982727)。   (6)私募內容:    1.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    2.不採公開募集之理由:若採公開募集方式籌資恐難於短期迅速     挹注所需資金,因此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3.特定人選擇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    4.私募股數:普通股3,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授權     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私募之預計次數、各     次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預計辦理次數:第一次。預計私募股數:1,000,000 股。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並達成改善財務結構及降低負債比率。預計達成效益:預計3年結案,利潤率約為15%。預計辦理次數:第二次。預計私募股數:1,000,000股。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並達成改善財務結構及降低負債比率。預計達成效益:預計3年結案,利潤率約為15%。預計辦理次數:第三次。預計私募股數:1,000,000股。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並達成改善財務結構及降低負債比率。  預計達成效益:預計3年結案,利潤率約為15%。     註:上述分次辦理之私募增資案,合計發行總股數以3,000,000       股為上限。    5.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私募價格擬以訂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並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七成範圍       內,目前參考價格暫定為10元,實際私募價格擬授權董事會       得視日後洽定特定人及當時市場狀況決定之,惟實際價格,       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七成為定價依據。     (二)本次發行之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交法第43       條之8規定之情事外不得再行賣出,其流動性差,故其訂定       價格應屬合理。    6.辦理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7.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達成效益:預計於99年12月完成,並達成改善     財務結構及降低負債比率。    8.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後應依據     證交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轉讓,其餘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六、除?IMG SRC="/WF_SQL_XSR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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