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本公司緊急處分

2011-02-16 公司:新泰伸科技
1.事實發生日:100/02/16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今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今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內容如下: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包括抵銷、提示票據等其他行使債權行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資遣費者,不在此限。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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